跳到主要內容區

 

【資訊處】教育部函轉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原函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會議紀錄摘要,請貴校於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時,應確實遵守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說明:

一、依本部115年8月26日臺教資通字第1150085466號函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下稱個資籌備處)115年8月19日個資籌法字第1150002320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消費者個人資料權益,貴校於蒐集、處理及利用(含行銷)消費者個人資料時,應確實遵守業管法規關於個人資料保護之規範,尤其注意遵循個資籌備處原函所提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三、檢附個資籌備處原函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9次會議紀錄摘要各1份。

個資籌備處原函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9次會議紀錄摘要

單 位: 教學資源中心
承辦人: 吳佳衿
分 機: 11718
瀏覽數: